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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1日 来源: 盐城经济借款纠纷律师  
各企事业单位,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驻沙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六月一日正式施行。为了保证该条例的正确实施,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正常秩序,在省政府颁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前,现就我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沙市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书面拆迁申请,经审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拆迁。提交书面拆迁申请的同时,还必须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拆迁范围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通知书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的内容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安置被拆迁人的方案,各项补助费的匡算,实施拆迁的起止时间。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列全部合格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拆迁申请人作出回复;经审查准予拆迁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证应明确规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擅自拆迁房屋;不得超出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从事拆迁。实施过程中需要超出批准的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重新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四、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现协议有违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责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改正。

五、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市公安局严格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请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部门强制拆迁,并通知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人协助执行。

强制拆迁的具体程序,由房管、规划、公安部门共同制定。

七、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被拆除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和偿还住宅房屋的土建工程造价结算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偿还房屋土建工程造价购买;偿还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偿。

被拆迁人放弃房屋产权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收购;被拆迁人放弃房屋产权但要求安置为房屋租赁使用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收购。

估价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八、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一)被拆迁人是公有住宅使用人的,以拆迁时的居住面积为基数,被拆除住宅在东至红星路、南至长江、西至白云路、北至江津路的范围内,并在该范围内安置新房的,增加10%以内的居住面积(只含厅、室,不含辅助面积。下同),安置二轮房的,增加20%以内的居住面积;全户由上述范围之内拆迁到上述范围之外安置的,增加30%的居住面积。被拆除住宅在上述范围之外,安置在上述范围之内的,不增加居住面积;安置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增加10%的居住面积。

(二)拆迁私有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私房出租、自营、联营用于生产、经营的,一律按住宅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自营需要经营场地的,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安排,不妨碍房屋拆迁的执行。

(三)拆迁公有非住宅房屋,按非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安置。

(四)拆除违章建筑、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临时摊点)以及房屋所有权未被确认的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九、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在省政府作出规定之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试行。

十、单位职工因拆迁事宜占用的工作日在一周以内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单位按公假处理。

十一、今年六月一日以后的拆迁事宜按本通知执行。省政府颁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后,本通知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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