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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生纠纷 只因电脑出故障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5日 来源: 盐城经济借款纠纷律师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祥云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祥云街营业部)股票交易纠纷案。法院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5月27日,原告在被告宏源证券祥云街营业部开设了股票账户买卖股票以及权证,同年12月起,该营业部电脑不时出现交易信号中断或卡死的情况,导致原告的权证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并且当原告以具有优先或者高优先的价位委托交易时,由于被告不按交易规则将原告的委托即时传送至上交所和深交所,人为控制延长传送时间以及擅自篡改原告的委托时间,致使原告的委托延滞1秒~84秒不等,因行情变化而被迫撤单,或是成交时造成原告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甚至出现了成交时间先于原告委托时间的荒诞情况。其间,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并向云南省证监局稽查处投诉,被告为掩盖其违法行为,人为的在电脑系统中对交割单据进行了修改,以逃避处罚。事实上被告已经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追究被告宏源证券祥云街营业部的责任。

  被告宏源证券祥云街营业部辩称: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目的就是要促进交易,没有理由做出人为控制中断交易或故意使机器卡死等违规操作;其次,公司提供给原告的历史成交细单是合法的,无任何篡改,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违法行为事实。原告委托交易完全是自己实施的行为,其股票或权证没有在当天的最高价卖出,最低价买进,是原告自身的责任,造成的亏损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原、被告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方是具有证券代理买卖资格的证券公司,其有权接受原告委托代理买卖证券。被告作为代理方,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接受并忠实执行原告方下达的委托;及时代理原告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和交收;并为原告的委托交易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同时合同中也约定,原告作为委托方,有权使用被告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但在交易中因自身过失或不可预测、监控的系统、设备、通讯故障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提供的电脑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给其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的要求,因为原告所主张的电脑卡死或信号中断的情况属于被告不可预测或控制的系统及通讯故障,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习生 蒋慧君

  点评:

  此案中,张某与宏源证券所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张某与宏源证券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虽然受托人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的义务,但是合同中也约定了由于自身的过失或不可预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身承担。故张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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