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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来源: 盐城经济借款纠纷律师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二)股东卡;

  (三)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等);

  (四)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五)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六)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七)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一)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二)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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