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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不属于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盐城经济借款纠纷律师  
    回迁房不属于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04年3月,李女士取得了新村建设拆迁安置房购买权,准备加价将房子卖给准备买回迁房的王先生。随后,李女士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的一套回迁房,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就在签约当天,她又和王先生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称王先生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这套回迁房,面积为72.68平方米,支付房款20万余元,转让费5万元;房子的使用权和产权归王先生。
    王先生交齐全部费用后,拿到了李女士和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一直居住至今。去年8月,他接到开发商通知,说可以办理房产证,但需李女士到场。王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协助办理房产证,以便办理后期的过户手续,但均遭到李女士拒绝。
    李女士说,因近几年房价迅速上涨,她后悔卖房太早,要求王先生再加10万元的补偿款。
    今年3月,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当初的购房协议办事。庭审时,李女士认为这份购房协议无效,因为房子是农民回迁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且因为这套房子还没办理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买卖,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王先生返还房子。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协议是王先生和李女士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法有效,判决李女士协助办理房产证及过户手续,同时驳回了她的反诉。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书还指出,这套房子是绿化隔离带回迁房,虽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但不属于经济适用房。
    本案回迁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允许上市出售,只是在出售前买主需缴纳房屋总价3%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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