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单位不能以停水停电强制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6月初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