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投资和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学校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项目,是指各学校项目建设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审计中心对其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费用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各学校加强管理,保障建设及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审计中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预算;
(二)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工程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全面、符合规定;
第五条 各学校报送审计中心的工程项目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合同及有关协议书、图纸会审纪要、竣工图、相应的材料价格、《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计算书》、《钢筋下料单》、《工程决算书》、《工程变更联系单》、《基础验槽记录》及原始自然地坪标高测量记录、提供地区类别
以上资料由各学校报送审计中心审定备案。
(二)《工程量计算书》、《钢筋下料单》、《工程决算书》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若不提供,则以审计中心审计结果为准,不再核对。
(三)《工程变更联系单》
要求:⑴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⑵必须有三人以上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其中一人必须为工程负责人,否则签证无效。
第六条 审计中心有权调用各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资料。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决算审价书,必须由各学校负责人、学校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审计监督人员以及监理等签字才能生效。
第八条 若不配合审计中心人员,影响审计工作的,一切责任由各学校承担。
第九条 审计中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二)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四)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施工组织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审计中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综合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符合规定;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甩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准确、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支持内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学校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相关审计条列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